Friday, November 6, 2020

物不遷論 第一

夫生死交謝,寒暑迭遷。有物流動,人之常情!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【ㄉㄧㄝˊ】

余則謂之不然。何者?

《放光》云:「法無去來,無動轉者。」

  尋夫不動之作,豈釋動以求靜?必求靜於諸動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【釋=離】

  必求靜於諸動故,雖動而常靜;

  不釋動以求靜故,雖靜而不離動。

然則,動靜未始異而惑者不同緣使;真言滯於競辯,宗途屈於好異。         【緣分使然】

 

所以,靜躁之極,未易言也。何者?

夫談真則逆俗,順俗則違真。

  違真故迷性而莫返,逆俗故言淡而無味,

  緣使中人未分於存亡,下士撫掌而弗顧。

  近而不可知者,其唯物性乎!然不能自已,聊復寄心。

 

於動靜之際,豈曰必然!試論之曰:

  《道行》云:「諸法本無所從來,去亦無所至。」

  《中觀》云:「觀方知彼去,去者不至方。」

  斯皆即動而求靜,以知物不遷,明矣!

 

夫人之所謂者,以昔物不至今,故曰動而非靜。

我之所謂者,亦以昔物不至今,故曰靜而非動。

  動而非靜,以其不來;靜而非動,以其不去。

然則,

  所造未嘗異,所見未嘗同;逆之所謂塞,順之所謂通。

  苟得其道,復何滯哉!

 

傷夫人情之惑也久矣,目對真而莫覺。

既知往物而不來,而謂今物而可往。

    往物既不來,今物何所往?

何則?

  求向物於向,於向未甞無;責向物於今,於今未甞有。

  於今未嘗有,以明物不來;

  於向未甞無,故知物不去。

 

覆而求今,今亦不往。是謂

  昔物自在昔,不從今以至昔;

  今物自在今,不從昔以至今。

  故仲尼曰:「回也見新,交臂非故。」

 

如此,則物不相往來,明矣!

既無往返之微朕,有何物而可動乎?

然則,

  旋嵐偃嶽而常靜,江河兢注而不流;

  野馬飄鼓而不動,日月歷天而不周。

  復何怪哉!

 

噫!聖人有言曰:「人命逝速,速於川流。」

  是以聲聞「悟非常以成道」,緣覺「覺緣離以即真」。

  苟萬動而非化,豈尋化以階道?覆尋聖言,微隱難測。

 

若動而靜,似去而留,可以神會,難以事求。

是以,言去不必去,閑人之常想;稱住不必住,釋人之所謂往耳。

豈曰去而可遣、住而可留也。

  故《成具》云:「菩薩,處計常之中,而演非常之教。」

    《摩訶衍論》云:「諸法不動,無去來處。」

  斯皆導達群方,兩言一會,豈曰文殊而乖其致哉?

是以,

  言常而不住,稱去而不遷;不遷故雖往而常靜,不往故雖靜而常往。

  雖靜而常往故往而弗遷,雖往而常靜故靜而弗留矣。

 

然則,莊生之所以藏山,仲尼之所以臨川,斯皆感往者之難留,豈曰排今而可往?

是以,觀聖人心者,不同人之所見得也。何者?

  人則謂少壯同體、百齡一質,徒知年往,不覺形隨。

 

是以梵志出家,白首而歸。

  隣人見之曰:「昔人尚存乎?」

  梵志曰:「吾猶昔,人非昔人也。」

  隣人皆愕然,非其言也。

  所謂有力者負之而趨,昧者不覺,其斯之謂歟!

 

是以,如來因群情之所滯,則方言以辯惑,

  乘莫二之真心,吐不一之殊教,乖而不可異者,其唯聖言乎!

  故談有不遷之稱,導有流動之說;雖復千途異唱,會歸同致矣。

 

而徵文者聞不遷,則謂昔物不至今;聆流動者,而謂今物可至昔。

  既曰古今,而欲遷之者,何也?

  是以言往不必往,古今常存,以其不動;

  稱去不必去,謂不從今至古,以其不來。

  不來故不馳騁於古今;不動故各性住於一世。

 

然則,群籍殊文、百家異說,苟得其會,豈殊文之能惑哉?

是以,人之所謂住,我則言其去;人之所謂去,我則言其住。

然則,去住雖殊,其致一也。故經云:「正言似反,誰當信者?」

斯言有由矣。何者?

  人則求古於今,謂其不;吾則求今於古,知其不

  今若至古,古應有今;古若至今,今應有古。

  今而無古,以知不來;古而無今,以知不去。

  若古不至今、今亦不至古,事各性住於一世,有何物而可去來?

 

然則,四象風馳、璇璣電捲,得意毫微,雖速而不轉。

是以,如來功流萬世而常存,道通百劫而彌固。

  成山假就於始簣,修途託至於初步,果以功業不可朽故也。

  功業不可朽故,雖在昔而不化,不化故不遷,不遷故則湛然明矣。

  故經云:「三災彌綸,而行業湛然。」

 

信其言也。何者?果不俱因,因因而果。

  因因而果,因不昔滅;果不俱因,因不來今。

  不滅不來,則不遷之致明矣!

  復何惑於去留,踟蹰於動靜之間哉?

 

然則,乾坤倒覆,無謂不;洪流滔天,無謂其

  苟能契神於即物,斯不遠而可知矣!

 

 

即物:程朱理學的主要範疇之一。

    謂理在物先,事事物物皆是理的表現,要依據具體事物,窮究其理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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